公路法第34條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也就是說依法,所有租賃車都是租賃公司的車,才可以掛牌營業。Uber駕駛用自已的車掛租賃車牌,必須先將車輛過戶予租賃車公司,這步驟可說是欺騙監理單位取得營業資格。
Uber駕駛名下的車用的是租賃公司的牌,車行只寫給Uber駕駛一個權利單,租賃公司倒閉,銀行當然會查封Uber駕駛的車子。另外,如果Uber駕駛要賣掉車子,也要先經過車行同意。如果Uber駕駛的車是賓士、BMW、上百萬的高級車或九人座,這風險是很大的。
為了騙政府,Uber駕駛把車過戶給租賃車行,還要繳8千元到4萬元高額掛牌費 ,每個月還要靠行費(這靠行還不合法)。掛租賃牌(R牌)的方式還千奇百怪:
(1) 賣斷給司機,所有權歸司機,不附買回。
(2) 賣斷但附買回。
(3) 出租不賣斷不限年數。
(4) 出租不賣斷並設限年數。
以上這些方式光是一般人就會被搞得昏頭轉向,租賃車行還會用各種名目向Uber駕駛收錢。
相對的,多元化計程車有完整的靠行制度與法規保障,車輛屬於車主,駕駛人可在行照上加註司機為車輛所有人,車行或銀行沒有經您同意是不能查封您的車。計程車是自營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營業之規範相當詳細與完整,對駕駛人保障齊全:
(1) 掛計程車客運業(車行)牌:
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 1規定,應與駕駛人訂定書面契約,並由計程車公(工)會參與契約簽訂之認證。
(2) 掛合作社牌:
駕駛人成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依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其營業車輛由社員自備,每一社員以一輛為限。公路主管機關應於牌照登記申請書及行車執照登載該社員為車輛產權所有人,並註記所屬合作社名稱。
(3) 掛個人車牌:
駕駛人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5條規定,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