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程車汰舊換新」方案,計程車可申請汰舊補助,燃油車15萬元、油電混合車25萬元、電動車35萬元。
計程車汰舊換新補助新方案出爐!交通部表示,今年預計補助五千輛,六月三日起受理申請,第一階段預計補助車齡逾十二年車輛,汰換成燃油車補助十五萬元、換成油電混合車補助二十五萬元、換成電動車三十五萬元,預計三年可補助一.二萬輛;補助款將採兩階段撥付,購車後先核發七十%,六個月內無交通違規記點、乘客申訴等,可再申請三十%補助款。多元化計程車也適用補助方案。
補助汰舊換新方案昨定案;交通部表示,今年預計補助五千輛汰舊換新、一○九年再補助四千輛、一一○年三千輛,若全部汰換成燃油車,三年估需花費十八億元,全換成電動車則估須四十二億元。
「補助計程車汰舊換新」方案,放寬補助資格至出廠超過10年以上老舊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補助,燃油車15萬元、油電混合車25萬元、電動車35萬元。
為了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交通部持續推動「計程車服務提升方案」,自7月11日起放寬補助資格至出廠超過10年以上老舊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補助,其中購買燃油(含油氣混合)計程車每輛補助15萬元、油電混合車每輛補助25萬元、電動車每輛補助35萬元。符合資格的計程車駕駛人可檢附計程車行照、職業駕照、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等影本,向車籍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六都車輛可前往市政府交通局或公運處申請,非六都要到各監理所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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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汰舊換新 計程車補助辦法
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資料統計,車齡八年以上之計程車占營運數量將近三成,車況老舊為乘客反映計程車服務品質有待提升之項目之一。基於計程車為準大眾運輸,提供最後一哩之運輸服務,透過推動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以下簡稱本措施),減輕計程車駕駛人汰換老舊車輛之負擔,藉以提升其服務品質及增加營運收入。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將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之額度改由交通部吸收,並提高購車之補助金額(修正第三點)。
二、增訂分期撥付補助款規定,確保駕駛人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競爭力,藉以落實本措施之質化效益(修正第七點)。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及多元化計程車之車輛),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及登記列管牌照之基準日。
(二)更新:係指更換為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計程車,並將原車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計程車」)。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本部對於購買燃油(含油氣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購買油電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購買電動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補助之新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者,限向下列機構辦理分期付款:
(一)金融機構。
(二)汽車銷售業者之關係企業,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汰換之新車做為多元化計程車使用者,不適用本要點補助規定。
四、申請人應於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參加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登記表、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經查明資料不實,取消其申請資格),向車籍所在地公路(或監理)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申請人數未達補助名額時,本部公路總局得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或申請期間。
五、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應於通過受理機關核定通知日起算三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第四點第一項之受理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當年度不得再提出補助申請):
(一)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購買全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影本。
六、申請補助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四)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受理機關核定通知日期為早。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七、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補助款採兩階段撥付,第一階段撥付百分之七十;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一年內已委託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六個月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撥付第二階段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三)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處分。
(五)經行車事故鑑定有肇事責任者。
八、申請補助購置之計程車於登檢領照二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多元化計程車或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二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原老舊計程車須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且不得回復為計程車使用。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本部公路總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