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03-1 of “Regulations for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行政院公報第025卷 第036期 20190225 交通建設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授權訂定,當前小客車租賃業者與資訊平台合作提供代僱駕駛服務之型態,於實務上已與其他汽車運輸業間產生業態模糊、市場重疊之情形;為強化分業管理及避免市場競合課題,爰檢討修正本規則新增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為使與資訊平台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就營運方式所涉車輛租用及提供代僱駕駛服務之管理責任更臻明確,爰增訂業者應遵守之規範,違反相關規定即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修正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小客車租賃業利用行動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租用代僱駕駛人租車服務,且其應用程式具有租車人所在位置定位或頁面可同時填列不特定租車上、下車地點之功能者,除應符合第二章之一各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提送營運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服務,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將設置車輛及代僱駕駛人清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二、不得違反第一百條第一項第八款將租用車輛運用於巡迴載客、排班待客租賃等外駛個別攬載旅客。

三、提供之應用程式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頁面提供租車人租車前相關包括車輛之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及代僱駕駛人合於規定之職業駕駛執照等訊息;不同業者共用同一系統者,並應同時顯示車輛及代僱駕駛人所屬之業者名稱訊息。

(二)應同時於頁面顯示與懸掛於營業處所相同之日租或時租費率表。

四、營業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五、計費應以日租或時租費率為之,起租至少為一小時以上,並不得以優惠或折扣名義規避。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六、應保存各租次行車軌跡、租車資費及相關租車服務資訊至少兩年,並配合提供系統權限供公路主管機關稽核系統平台營運方式,並不得拒絕或規避。前項所稱行動裝置,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 信 及 連 網 功 能之設備。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以應用程式提供代僱駕駛服務之業者其本質上仍為小客車租賃業,除應遵守第二章之一專章及其他條文規定外,並應同時遵守本條規範,爰新增第一項規定。

三、為瞭解其營運模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第四條第三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規範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要求業者提報營運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得營運;另要求業者於開始提供此服務前應提供代僱駕駛及其駕駛車輛清冊備查。

四、為避免租賃小客車以空車狀態巡迴繞駛以待消費者於資訊平台叫車或於定點排班,爰增訂第 一 項 第 二款。

五、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一)為充分揭露資訊,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二)為使業者租賃費率透明化,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

六、為利聯稽路檢小組進行攔查作業,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惟黏貼格式及內容另訂之。

七、業者應依「小客車租賃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日或以時計費,並以 一 小 時 為 起 租 時數,以達與計程車客運 業 之 市 場 區 隔 效果,且保留地方因地制宜彈性,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

八、為確保業者營運符合法令規定,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

九、參考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定義行動裝置,爰增訂第二項。

十、於第三項增訂有關營運計畫書內容:

(一)系統經營業者之公司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

(二)業者保存出租記錄之方式亦應說明。

(三)代僱駕駛人與車輛清冊應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另於正式提供服務前,應再次申報實際提供服務之代僱駕駛人與車輛。

(四)業者應說明簽訂契約方式,包含達成契約合意之方式,如點選按鍵、電子簽名等;另佐證契約成立之汽車出租單如何交付、交付形式等,並依陳報內容實施。

十一、既有以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提供租車附駕服務之業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提送營運計畫書及代僱 駕 駛 人 與 車 輛 清冊,以符法令規定,爰增訂第四項。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交通新聞稿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 新聞類別: 新聞發布
* 業務類別: 公路運輸
* 發布日期: 108-02-21
* 新聞提供單位: 路政司

* 詳細內容:
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本次修正將提供運輸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全面納管,並與計程車分業管理,期以乘客至上、公平競爭為目標,創造乘客、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多贏。

交通部指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

交通部參採各國經驗,台灣目前與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包括Uber在內之「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業者,雖提供之新型態的乘車服務,近年來頗受部分消費者青睞,惟在全球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

鑒此,目前已實施之「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開拓多元、客製、精緻等運輸服務。目前已有8縣市、36家業者、逾1800輛多元化計程車營運。交通部亦將於近日提出「計程車服務提升方案」,提供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等協助,促進服務革新,以符合消費者對更便利、更優質乘車服務之期待,例如預約、即時叫車、線上付款、行徑路線預報、品質管控、車種選擇更多元化等。

針對現存之Uber等業者,交通部表示,以服務為導向的新創產業,應以消費者福祉為優先。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所有提供運輸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也應善盡義務,履行必要的公共責任,以避免形成安全上的漏洞。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之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之以時或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交通部表示,計程車業者與Uber等提供類似計程車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兩者之間因管制的模糊,導致不公平競爭,近年來遲未改善。在乘客至上、提升乘車品質、維護運輸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將分業管理、全面納管,釐清各自的發展方向,盼創造乘客、計程車、租賃車多贏。

交通部指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 聯絡人: 路政司王昭明科長
* 聯絡電話: 02-23492120

Uber條款爭議怎解?交通部:準備1萬張多元計程車牌供Uber司機轉換

交通新聞稿
支持科技創新並落實管理 盼產業公平競爭提升乘車品質

* 新聞類別: 新聞發布
* 業務類別: 公路運輸
* 發布日期: 108-04-26
* 新聞提供單位: 路政司

* 詳細內容:
交通部於今年2月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60日的預告期於今(26)日期滿。交通部表示,兩個月來已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行分區座談會,並陸續與各產業及團體會面,下一階段將綜整各界意見並作相關回應,且尚須踐行提交法規會、部務會報審查等法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如經定案,實施日期亦將搭配各項配套方案審慎考量,並非外界所稱預告期滿立即生效實施。

交通部表示,政府支持科技創新,也歡迎在臺發展,協助提升產業革新;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秩序,仍應遵守相關法令,參採世界各國經驗,均有類似情形。針對包括優步(Uber)在內的資訊平台業者所提供的乘車服務,交通部瞭解此新型態產業所提供的便捷性,惟現行營業登記與其實際營業模式尚有落差,因此盼藉落實分業管理,以保障乘車安全及品質,並維護產業公平及良性競爭。

交通部指出,政府尊重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但應依循該產業的經營型態,惟該公司未依照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採日租或時租收費、媒合租賃車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等,已非當初所承諾的營業方式。為落實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分業管理,讓兩業回歸原有營業本質,因此於2月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草案。

在法規預告期中,除公路總局於北、中、南、東舉辦4場分區座談會外,交通部並召開多次溝通會議分別邀請Uber、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網路叫車平台駕駛自救會、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利害關係人,瞭解其困境與希望政府協助事項,並就政府後續相關作為交換意見,期能謀求較適之解決方案。

鑒於Uber現行經營模式,與多元化計程車服務近乎重疊,且多元化計程車在車身顏色、費率及經營模式等面向均保有彈性,交通部建議,倘Uber仍欲繼續維持短程、即時派遣服務,當應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如有需要,交通部定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另為確保與Uber合作駕駛人之生計,已盤點目前計程車空車額尚足以吸納現有1萬部Uber租賃車,亦會協調計程車客運業界公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產業;另考量駕駛人尚須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將會提供考試題庫及協調警政機關視需要增加考試能量。對於部分駕駛人反映轉換為計程車可能面臨車輛貸款利率增加問題,交通部亦會盡力提供協助。

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並非零和比賽,對於大部分租賃業者原有之租賃服務模式也不會有所影響,期盼Uber在臺真正落地納管,合法永續經營,並帶動國內運輸產業品質提升,建構合理經營環境,營造全贏局面。

* 聯絡人: 路政司王昭明科長、公路總局劉育麟組長
* 聯絡電話: 02-23492120、02-23070123轉3999

Uber條款爭議怎解?交部:租賃車轉計程車 Uber派遣

交通部二月廿一日預告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一○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後,不只是計程車、租賃業對壘,兩方支持的乘客也升溫對立。交通部政次王國材上周分別與計程車、Uber協商,希望九千多輛租賃車轉為計程車,並仍可透過Uber派遣,預計後天再與租賃業者溝通。

王國材昨受訪說,交通部立場是「Uber可以存在」,但派遣的「產品」,計程車、租賃業須符合各自法規。對於雙方爭議,他則指「已有收斂」。

「Uber條款」最大爭議在限制小客車租賃業透過App媒合載客,每趟次需達一小時以上,等於幾乎排除與Uber合作的生意;其餘還有載客車輛不得巡迴,需返回公司再前往載客等規定,若法令生效,形同判Uber死刑。草案預告期至四月廿六日,各方尚未取得共識。

小客車租賃業近來希望交通部在公路法增訂「網約多元小客車」,讓小客車租賃業除了既有的汽車租賃業,另成立「約租車業」,採網路叫車、電子付款、不裝計費表,並在搭車前確認車資,業者訂價。

計程車業則認為,交通部推出「多元化計程車」已符合上述「網約車」型態。但Uber認為,經營多元化計程車,須先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但Uber屬於與車隊合作的派遣台系統商,其浮動費率更接近自由市場的「各取所需」,就像購買機票、飯店有淡旺季之分,為何交通運輸就不能以市場供需為依據?

王國材說,Uber除了與九千多輛租賃車合作,另與一千多輛計程車合作推出「Uber Taxi」(透過Uber派遣平台預約計程車),由於目前Uber與租賃業合作,已有如計程收費,修法是為明確區隔兩者,以時、日計費。如此一來九千輛租賃車可能加入計程車客運業,可採多元化計程車模式,車身也無需漆成黃色。民眾若要搭乘超過一小時的車程,可透過Uber媒合租賃車,若只是短程路途,再透過Uber媒合計程車。

2019-04-15 00:09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台北報導

Uber上凱道抗議無效,交通部給唯一合法選擇:成立計程車行

交通部回絕Uber訴求,給「唯一」合法選項

對於Uber司機的訴求,交通部仍堅持立場,並表示,若以Uber合作的1萬輛車來看,僅在全台約17萬輛租賃車中占6%,大多數小客車租賃業者不受新規定影響。對於這些受影響的司機,交通部則會其轉入多元化計程車,駕駛考執業登記證可繼續開 Uber Taxi,生計不受影響。

另外針對 Uber,交通部則希望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強調「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其成立門檻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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